摘要: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即构成集资诈骗罪;当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时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而本案有三个疑点。第一,借款目的是否为非法占有:检方认定吴英将所借款项大量肆意挥霍用于个人消费,而辩方坚称所借大部分款项都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即构成集资诈骗罪;当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时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而本案有三个疑点。第一,借款目的是否为非法占有:检方认定吴英将所借款项大量肆意挥霍用于个人消费,而辩方坚称所借大部分款项都用于归还公司所欠债款。
第二,有关诈骗集资的理解存异:检方认为吴英刻意隐瞒公司经营状况,造成公司经济实力雄厚假象即属于诈骗,但辩方认为吴英已明确告知债权人资金将用于公司经营和偿还债务,并未虚构资金用途,不构成诈骗。
第三,检方认定该案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但辩方指出案中债权人仅有11名,且均与被告相识,吴英未向社会公众集资。
其实,中国民间资本规模庞大,报告显示仅温州一地就达5000亿元。其背景则是多数中小企业极难从正规渠道获得融资:据辜胜阻调研,仅有10%的中小企业可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民间借贷成为中小企业生存的重要依靠,吴英案仅是其中一个注脚而已。
要杜绝吴英一类案件发生的根本途径是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准入条件,允许民间资本建立地域性的适合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机构如小额信贷公司,从而真正建立起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确保中小企业能从正规渠道获得融资。
就法律角度而言吴英一案仍存疑问,而纠正金融领域制度性的偏差则任重道远。期盼最高法在复核此案时能做出审慎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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